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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对多环芳烃PAHs法规 REACH测试法规

1、欧盟REACH法规中包含有对于多环芳烃进行处理方面的规定。根据这项规定,一般禁止向最终消费者出售致癌、致畸变和生殖毒性物质(CMR物质)。该规定包括已被列为CMR物质的八种多环芳烃。但其只涉及如油漆和染料等的物质或混合物。如玩具或鞋子等产品并未受到影响。


2、欧盟2005/69/EC 指令规定市场上销售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加油应符合:BaP 含量低于1 mg/kg,且以下8 种PAHs─BaP、BeP、BaA、CHR、BbFA、BjFA、BkFA、DBAhA 总含量低于10 mg/kg。欧盟各成员国应于2006 年12 月29 日之前制订相应的法律、规范和管理办法,并于2010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。


3、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(ZLS)经验交流办公室委员会(AtAV)2007 年11月20日通过诀议,要求在GS标志认证中强制加入PAHs16项的测试,该项规定于2008 年4月1生效,所有GS标志认证机构将开始加测PAHs 项目。在2011年9月ZEK会议上,AtAV委员会同意将PAHs列表清单从16项扩大成18项,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测试。自2012年7月1日起发行的GS Mark认证证书须符合新版ZEK 01.4-08规定。2014年8月,德国产品安全委员会(AfPS) 发布一份新的关于GS认证的PAHs评估测试程序。新要求将从2015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,ZEK01.4-08文件将在2015年6月30日失效。

所有申请GS认证的电子电气,玩具,机械等产品都会受到影响。为了确保顺利过渡到新要求,GS标识证书持有者应注意相关的生效日期并立即更新测试计划。


新要求的主要变化:

1. PAHs 限值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

 原文件ZEK01.4-08仅规定了18种PAHs 的总量限值以及苯并(a) 芘的限值,而在新文件中:

  A.增加了10种PAHs 各自的限值要求

  (包括:苯并[e]芘,苯并(a)蒽,苯并(b)荧蒽,苯并[j]荧蒽,苯并(k)荧蒽,屈,苯并(a,h)蒽,苯并(ghi)芘,茚并(1,2,3-cd)芘,萘)

  B. 增加了7种PAHs的总量限值要求(包括:苊烯、苊、芴、菲、芘、蒽、荧蒽)

  C. 苯并(a)芘的限值和18种PAHs总量的限值在类别2、3中大幅减小

2. 类别2和类别3的产品被划分为两类:2009/48/EC适用的玩具产品和产品安全法涉及的其他产品,并且分别规定了限值。

3. 类别2中增加针对“反复短时间接触”的材料的管控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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